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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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
原   告  許苑芬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
被   告  李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建昌工程行之合夥關係不
存在,爰暫依原告主張合夥出資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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