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三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