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威選任辯護人沈炎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陳孝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昆璋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