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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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並非本件票據之發票人或受款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