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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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