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63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閃 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理由欄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莊宇馨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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