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為證。經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