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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