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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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 吳彥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君柏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
107年4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美金244,245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自實際墊借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息,如未依約付息時,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主張借款全部到期。詎第三人君柏科技有限公司邀自108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美金24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購料放款賬卡明細查詢單、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和平││119││2064.58│10000分之6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主要用途├────────┬──────┤││││││││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範圍│││號││││房屋層數│││││││││││││││├─┼──┼────┼────┼────┼────────┼──────┼────┼────────┤│1│178│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商用、│第九層:88.73│陽台:6.25│全部│含共同使用和平段││││和平段11│份市信義│鋼筋混凝│合計:88.73│││207、214、216││││9地號│里中華路│土造││││、223建號之應有│││││922號9│││││部分。│││││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