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花蓮區中小企業│96年6月10日│130,095元│0000000│460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