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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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3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傷害│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6月│││刑後監護3年│刑後監護3年│刑後監護3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5月11日│93年5月11日│93年5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7317、9598│7317、9598│7317、9598│├───┼───┼─────────────┼─────────────┼─────────────┤││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3│93│94││最│案├─┼─────────────┼─────────────┼─────────────┤│││字│重訴│重訴│上訴││後│號├─┼─────────────┼─────────────┼─────────────┤│││號│58│58│568││事├─┼─┼─────────────┼─────────────┼─────────────┤││判│年│93│93│94││實│決├─┼─────────────┼─────────────┼─────────────┤││日│月│12│12│4││審│期├─┼─────────────┼─────────────┼─────────────┤│││日│31│31│27│├───┼─┴─┼─────────────┼─────────────┼─────────────┤││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年│同上│同上│同上│││案├─┼─────────────┼─────────────┼─────────────┤│確││字││││││號├─┼─────────────┼─────────────┼─────────────┤│定││號│││││├─┼─┼─────────────┼─────────────┼─────────────┤│判│確│年│94│94│94│││定├─┼─────────────┼─────────────┼─────────────┤│決│日│月│1│1│5│││期├─┼─────────────┼─────────────┼─────────────┤│││日│24│24│2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不應減刑││公權期間或罰金│刑後監護3年│刑後監護3年│││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