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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