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捌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八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胡宏文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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