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九七號
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右原告與被告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捌元,折合銀元貳仟壹佰玖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