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保險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七○號
原告長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 詹啟章 律師
張璧蘭 住台北市○○路○○○號五樓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複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
王玉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件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