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