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債權人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進雄 債務人 郭文雄 債務人 陳呂 問債務人陳要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止已計算尚未清償之利息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違約金新台幣叁萬陸仟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