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59號上訴人 許榮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卓亭 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據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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