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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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林薏貞 被告 蔣聖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準此,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
二、查被告蔣聖鋒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判處罪刑後,被告蔣聖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884號案件審理,嗣於108年9月23日復向本院撤回上訴,並經本院將全案函送執行等情,有本院108年10月1日108中分道刑惕108上易884字第04595號函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第9至10頁)。由上可知,被告蔣聖鋒前向本院撤回上訴之日即108年9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確定日,自是日起該案刑事訴訟程序已終結,並脫離本院繫屬。乃原告林薏貞於被告蔣聖鋒撤回上訴後,遲至108年9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林薏貞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日期戳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頁)。依上開說明,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既因被告蔣聖鋒撤回上訴而不復存在,原告林薏貞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從而原告林薏貞本案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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