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王芷嫻 被告 陳奕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六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奕錚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原告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六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所示,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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