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672號、第73
9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第七三九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嗣上開緩刑宣告因故遭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0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抗告結果,復經該院以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五九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查原判決因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事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業已以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略稱: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等語,立法院並據此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等規定,爰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日後執行時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惟嗣後上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立法院因而將上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移列至同條第八項,並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同條第一項並未再修正),是故,受刑人如受數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而所定之應執行刑則逾六個月者,依上開說明,仍許易科罰金,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各項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第七三九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其各項罪刑均得易科罰金,惟原判決囿於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限,乃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聲請人以上揭刑法規定已經失效為由,聲請就受刑人上揭宣告刑及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上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附表┌──┬───┬──────┬──────┬────────────┐│編號│被害人│所犯法條│主文│宣告刑及減得之刑│├──┼───┼──────┼──────┼────────────┤│1│ 張志雄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叁月。││││第1項│││├──┼───┼──────┼──────┼────────────┤│2│徐教生│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叁月。││││第1項│││├──┼───┼──────┼──────┼────────────┤│3│ 林柏熹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4│ 張鈞凱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5│ 吳姿瑩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6│ 黃禺痕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7│ 方耀禮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8│ 劉如意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9│ 陳奕旋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0│ 林珮靖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1│ 沈精梅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2│ 許惠雯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3│ 林怡慧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未│有期徒刑壹月。││││第1項、第3│遂罪│││││項│││├──┼───┼──────┼──────┼────────────┤│14│ 柯爾馥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5│ 古如甘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6│ 林國勝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7│ 劉正文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8│ 林韋宏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19│ 蔡芮珊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20│ 余芷寧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21│ 翁碧妍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22│ 曾政銘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第1項│││├──┼───┼──────┼──────┼────────────┤│23│ 游宏琦 │刑法第339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叁月。││││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