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41號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99年2月5日│500,000元│AA0000000│││限公司甲○○│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