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5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主文甲○○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本票上(發票日為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到期日為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票載金額: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元)偽造之「丙○○」為共同發票人部分、附條件買賣合約書上偽造之「丙○○」署押貳枚、印文貳枚、偽造之丙○○印章壹枚,均沒收。
乙○○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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