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林鍚瑞 被告甲○○○公司香山保養廠設新竹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蕭錦成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訴第五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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