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戊○○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己○○
辛○○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律師
丁○○律師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因妨害性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謝瑞龍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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