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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