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昇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聲他字第26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1年8月12日中檢永義111執聲他2638字第177427號函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昇祐(下稱聲明異議人)所犯A案(即附表一)、B案(即附表二)經裁定定應執行9年9月、9年5月確定,然附表一編號4至6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均係在民國105年11月3日判決確定,與定執行刑要件相符;又附表一編號4與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各罪均為販賣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等均類似且整體重複性高,分拆造成僅能以累計之刑度總數而併予接續執行,依刑法第51條之立法方式,本就為考量若因實質累加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然超過其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則若將A、B案接續執行是否存在,恐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例外之適用,另重更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尚有斟酌之餘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就A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所示,聲明異議人係於106年8月25日接受調查表詢問是否同意就附表一編號
1至6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此時B案全部各罪均已判決確定且終結,倘檢察官該調查表僅以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將附表一編號4至6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顯較現A、B案接續執行,對聲明異議人有利,然檢察官卻選擇將A案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持有及施用毒品等輕罪,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毒品重罪併列詢問調查,且僅有概括同意或不同意之選項,未賦予聲明異議人有實質選擇的請求選項權益,致使聲明異議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造成更不利於聲明異議人,而臺中地檢署於111年8月12日以中檢永義111執聲他2638字第177427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就附表一編號4至6與附表二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惟未審酌是否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對聲明異議人是否過苛,懇請法院撤銷該處分,更另為適當處置之諭知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不僅指對聲明異議人宣示罪刑(含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亦包括聲明異議人犯數罪,於分別被判處罪刑確定後,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是對於執行應執行刑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自應向所執行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判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按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固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然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不應侷限於已核發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以言,檢察官是否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其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倘檢察官未依請求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而逕行指揮加以執行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規定,該受刑人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由,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確定後,先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3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61號執行),再經本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741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5020號執行),嗣聲明異議人於109年4月6日以前揭二裁定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因而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各罪與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各罪聲請向本院重新定應執行刑,然臺中地檢署於111年8月12日以中檢永義111執聲他2638字第177427號函以前揭二案皆已定執行刑,仍依106年度執更字5020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1號案繼續執行為由,而駁回聲明異議人所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聲明異議人遂向本院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明異議人得就檢察官此一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且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聲明異議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數罪確定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6年2月9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其後再與附表一編號
5、6所示數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且於106年12月4日確定(即A案);又聲明異議人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5月,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6年度抗字第741號裁定抗告駁回而於106年11月20日確定(即B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附卷為憑(本院聲更一卷第17至53頁)。另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詢問聲明異議人,是否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且據聲明異議人所述其於106年8月25日簽署該調查表而表明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旨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即就附表一編號1至
4所示數罪與附表一編號5、6所示數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A案係106年9
月7日繫屬於本院(本院聲更一卷第46頁),佐以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期,可知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時,附表二所示各罪均已確定在案,且與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各罪符合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倘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係選擇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毒品罪,與附表二編號1、2所示施用毒品2罪、編號3至8所示販賣毒品6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另選擇附表一編號
1至3、5、6所示施用毒品罪5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後將此二案接續執行,因販賣毒品罪為重罪、施用毒品罪為輕罪,且附表一、二所示販賣毒品罪之犯罪日期、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日期均甚為接近,則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實行犯罪時點、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異同等面向後,法院依前開2種組合所定之應執行刑,再予以接續執行之刑期,相較於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附表一所示各罪為一組合聲請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即A案),而以附表二所示各罪為另一組合聲請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即B案),致A、B案中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販賣毒品各重罪,遭割裂分屬不同組合之A、B案,且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須接續執行A、B案之結果,應更有利於聲明異議人。職此,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各罪、附表二所示各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且如重新組合另定前述應執行刑期,也不會造成聲明異議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為基準之A、B案組合,而分別定執行刑後再接續執行,反而更不利於聲明異議人,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並綜合判斷本案施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輕罪與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及考量聲明異議人現已55歲,自105年8月23日入監執行迄今之累進處遇級別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暨注意為防制毒品危害與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實施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聲明異議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而無違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就附表一編號4至6
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有悖於恤刑本旨,難謂允當。聲明異議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將臺中地檢署111年8月12日中檢永義111執聲他2638字第177427號函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妥適之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附表一:(A案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間某日至104年6月11日104年09月30日104年0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234號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130號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1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5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51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07日104年12月07日104年12月0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4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8日105年3月28日105年3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21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22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69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6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250號、104年度偵字第169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5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日期105年01月21日106年07月06日106年07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10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03日106年07月31日106年0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490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842號(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69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附表二:(B案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08月03日105年08月03日105年0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594號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594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日期106年03月08日106年03月08日106年0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106年度訴字第10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4月05日106年04月05日106年05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812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05月28日105年05月28日105年0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日期106年01月19日106年01月19日106年0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5月04日106年05月04日106年05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06月18日105年0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分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日期106年01月19日106年0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5月04日106年05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