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溫進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104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溫進賢(下稱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本院前以其因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茲被告業於105年9月1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1
4號卷第53頁、第55頁),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法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