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光 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電腦及其周邊設備製造業者,因經營困難連年虧損,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所欠債務,終至無法繼續經營,迄今總負債達新台幣(下同)5047萬5059元。而聲請人現僅有含現金等流動資產111萬5709元、「壓電元件及其製法」等專利權及對彥洋股份有限公司之59萬2736元債權,顯見債務已超過總資產甚多,有不能清償之情事,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95、97、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破產法第57條雖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宣告破產,然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意旨,若債務人之財產雖可勉強組成破產財團,但如預見縱進行破產程序,該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仍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無待宣告破產後再另為宣告破產終止之必要,以避免無益程序之進行。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負債總額達5047萬5059元,惟其現有資產有現金等流動資產111萬5709元、「壓電元件及其製法」等專利權及因勝訴判決而取得對彥洋股份有限公司之59萬2736元債權等,而有負債大於資產之情事,並提出債權人基本資料清冊、應付帳款清冊、資產負債表、高雄市公庫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專利權列表、專利證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海商字第7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海商上易字第1號等件附卷(見卷第5頁~第12頁、第13頁、第113頁~第145頁、第166頁~第182頁、第184頁~第185頁),惟查:
㈠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基本資料清冊函詢各債權人,
已陳報之債務金額合計為150萬3755元,倘加計聲請人嗣陳報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之債務1萬7898元,亦遠低於聲請人主張之5049萬3457元債務,是其是否有負債大於資產而顯不能清償之情事,尚有可疑。
㈡縱認其負債確實累計達5049萬3456元,然亦難認其主張之資產均確屬存在而得以構成破產財團:
1.其上開流動資產除高雄市政府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退款合計2212元外,其餘111萬3497元僅有聲請人自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為證,經本院命補提存摺資料,據聲請人陳報稱:「有關現金111萬3497元之資產總額,目前寄放於先寧冷凍股份有限公司,由專人負責保管當中」(見卷第195頁),仍就上開資產確屬存在一節,仍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為憑,難認為聲請人現有資產。至其所有之專利權,經本院命其陳報權利價值,據聲請人陳報稱:「就相關擁有之專利權都僅供陳報人自己公司使用,無法計算或得知真正價值為何」(見卷第195頁),嗣其陳報之專利權中,「噴孔片的製造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0)」、「選針裝置(申請案號:000000000)」、「選針裝置(申請案號:000000000)」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883號執行事件經鑑價分別為5萬元、5000元、5000元,此固有聲請人提出鑑價報告節錄資料在卷(見卷第239頁),惟專利權屬智慧財產權,相較於一般財產具有無體性,且需結合產品製作及銷售行為權利人始能從中獲取營業利益,故專利權除具相當知名度或業經產品廣泛採用,否則,專利權人自行透過專業管道媒合買家即有相當程度之困難性,更遑論透過拍賣之方式變價。而上開專利權均僅供聲請人自行使用,難認有市場知名度,且經鑑估權利價值甚微,是否有市場需求存在,容屬有疑。參以,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因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換發債權憑證,此亦有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債權憑證在卷可憑(見卷第92頁),益證上開專利權並無財產價值,是除聲請人在上開執行程序後經政府機關退款之2212元外,其餘聲請人所主張之流動資產、專利權均應排除於破產財團而不予列入。
2.至聲請人雖另有對彥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59萬2736元,此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3月21日、104年11月10日判決並告確定,惟查,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104年1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0376600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現仍進行清算程序中,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北地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查核明確,參以聲請人自 陳彥洋 股份有限公司曾有意以30萬元與聲請人洽談和解,併斟酌彥洋股份有限公司已無經營業務下之償債能力,堪認聲請人就上開債權能獲償之金額應遠低於59萬2736元。
㈢復依破產法第84、128條之規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均得
領有報酬,且其等報酬均同為破產財團費用,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報酬至少需5萬元,再加計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及相關程序費用,則財團費用至少約有60萬元以上,則聲請人縱有上開59萬4948元之財產(計算式:「聲請人對彥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59萬2736+「政府機關退款」2212=59萬4948),惟於扣除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相關程序費用後,尚有未足,並無任何餘額財產可供清償破產債權,其自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從而,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及必要,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備註││││(新臺幣)│││├──┼───────────────┼────────┼─────┼─────────────┤│1│鳳冠電機(深圳)有限公司│227萬6541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2│崴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2萬721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53頁)│││││││├──┼───────────────┼────────┼─────┼─────────────┤│3│(金尚)旭電子企業行│57萬7341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4│伸長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40萬1696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79頁~第89││││││頁)│├──┼───────────────┼────────┼─────┼─────────────┤│5│亞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32萬6372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6│高雄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4萬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7│展固工業社│20萬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8│長洧有限公司│16萬2708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9│祥禾科技有限公司│15萬634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77頁)│││││││├──┼───────────────┼────────┼─────┼─────────────┤│10.│普立威科技有限公司│9萬261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11.│宇圖企業有限公司│7萬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12.│展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8萬300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93頁~第10││││││9頁)│├──┼───────────────┼────────┼─────┼─────────────┤│13.│珔陞木器工廠│5萬142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14.│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5萬78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15.│漢盛科技有限公司│4萬950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16.│丞崎企業有限公司│4萬946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10頁)│├──┼───────────────┼────────┼─────┼─────────────┤│17.│亞太驗證股份有限公司│3萬780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18.│鄉味(阿蕊)便當店│3萬617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19.│文珍印刷有限公司│3萬4652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20.│義聯機器五金有限公司│3萬3432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21.│昕堡科技有限公司│787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22.│志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00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46頁~第││││││149頁)│├──┼───────────────┼────────┼─────┼─────────────┤│23.│易旺企業有限公司│1萬8218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24.│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6萬2198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91頁~第92││││││頁)│├──┼───────────────┼────────┼─────┼─────────────┤│25.│豪威實業社│1萬│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26.│晶功印刷電路有限公司│1萬3241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27.│敬驊企業有限公司│1萬1813│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51頁)│├──┼───────────────┼────────┼─────┼─────────────┤│28.│迪鶴企業有限公司│1萬400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75頁~第76││││││頁)│├──┼───────────────┼────────┼─────┼─────────────┤│29.│亙泓科技有限公司│1萬155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0.│永新環保有限公司│1萬701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1.│琴天科技有限公司│1萬60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2.│誠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萬8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3.│宜駿工程行│1萬50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4.│永久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38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5.│台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7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6.│曉輝企業有限公司│8522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59頁~第││││││161頁)│├──┼───────────────┼────────┼─────┼─────────────┤│37.│泰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5251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8.│荐福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032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39.│偉強股份有限公司│378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40.│亮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132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41.│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1733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42.│金良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8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43.│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1439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分公司││││├──┼───────────────┼────────┼─────┼─────────────┤│44.│華泰報關有限公司│220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45.│冠輝技控有限公司│3675元│普通債權│債權人未陳報│├──┼───────────────┼────────┼─────┼─────────────┤│46.│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1萬7898元│普通債權│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信分公司│││支付命令(見卷第2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