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82號原告 曹宏茂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張宜斌 律師被告 春永盛 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編號│出處│原記載│更正│├──┼──────┼────────┼────────┤│1│當事人欄│被告春永盛工程股│被告春永盛室內裝││││份有限公司│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原│訴訟費用由原告負││││告負擔│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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