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文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柏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參酌卷內證據資料、全案情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
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5年3月16日、5月16日、7月16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有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60頁反面),其於上開羈押期間內雖持續接受精神科醫師之治療,有本院依職權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函調之健保門診紀錄單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42至
147頁),然經本院於105年8月31日再次訊問被告,其仍存有幻想症狀,當庭稱「我已經統一地球了」等語,不知所云,復於該日解送過程中,因情緒不穩,將同車其他受刑人毆打成傷,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可知治療成效並非明顯,其仍有反覆再犯傷害罪之危險。再參被告欠缺病識感,於本案前自行就醫情況不佳,出院後無法規則反診且未規則服藥,故其精神病症狀持續存在等情,業據耕莘醫院精神科醫師載明於前揭鑑定書內(見本院卷㈠第60頁反面),自難期被告於釋放出所後,能主動積極治療。基上,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先前諭知羈押所憑之依據即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高度再犯傷害罪可能等羈押原因,均仍存在,本院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逕以責付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爰裁定自105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