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勛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隆峰 送達代收人 林良財 律師被告富強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壎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台南縣關廟鄉埤頭村埤頭一二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主張兩造契約之履行地為原告工廠所在地即桃園縣○○鄉○○○路○段○○○號,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由原告提出之買賣合約書第五條交貨地點、第七條驗收方式、第八條之其他條件並未明文約定本件契約之履行地,且原告本件請求均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要與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侵權行為特別審判籍無涉,故原告主張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有管轄權云云,即有誤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