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自民國82年9月初起至同年10月17日止犯連續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2255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969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