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