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MITHCRAIGJUSTI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白色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參 柒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MITHCRAIGJUSTI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一案,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7年9月2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四氫大麻酚1根(淨重0.655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由本院於107年7月16日107年度毒聲字第223號裁定准許後,被告於同年8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勒戒所,並於同年9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監,而經臺北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前開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2221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100頁;本院卷第9頁)。而扣案之白色香菸
1支,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鑑定後,遭檢出有四氫大麻酚即大麻主成分乙節,有該中心107年5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徵(見毒偵卷第55頁),是以,白色香菸1支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聲請意旨係聲請沒收白色香菸「淨重0.6550公克」1支,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為行鑑定而取樣0.0175公克,驗餘淨重僅存0.6375公克等節,有前揭毒品鑑定書存卷足憑,則0.0175公克部分既因鑑驗耗損而用罄滅失,實無宣告沒收可能,此部分聲請應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