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03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
㈠受刑人林建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搶奪案件,先
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原聲請書之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聲請書附表一部分:
⒈如聲請書附表一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先予敘明。
⒉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固合於數罪併罰合併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惟觀諸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如附表一編號9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5年10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上開聲請書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不得逕為割裂其中部分數罪與他罪定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76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數罪宣告刑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自不得將其中部分宣告刑抽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準此,聲請書既有上述之違誤,又附表二編號5亦為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自應由本院將附表二編號5移至附表,並調整為「附表編號」而為定刑。
⒊又如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
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為,茲檢察官聲請就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聲請書附表二部分:
⒈聲請書原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時,既
應受原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自無從將之抽離與聲請意旨所指附表二編號1至4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
⒉原附表二編號5既已不得與原附表一編號9割裂其中部分數罪
與他罪定刑,已如前述,則觀諸聲請書之原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則本次聲請範圍顯與前揭裁定範圍相同,亦無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顯就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重複聲請裁定,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檢察官原聲請書上之附表一、二既有如上之違誤,
自應由本院更正,並就得為合併定應執行刑要件之數罪,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裁定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係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抵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施用一級)│(施用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累犯)│有期徒刑5月(累犯)│有期徒刑6月(累犯)│││。│。│。│├────────┼──────────┼──────────┼──────────┤│犯罪日期│96年2月9日上午11時許│96年2月9日凌晨1時許│96年2月7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478號│第1478號│4322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實├──────┼──────────┼──────────┼──────────┤│審│判決日期│096/09/07│096/09/07│096/11/26│├─┼──────┼──────────┼──────────┼──────────┤│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096/09/26│096/09/07│096/12/10│├─┴──────┼──────────┼──────────┼──────────┤│所犯法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備註│新北地檢096年度執字第10629號│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第1297號││├─────────────────────┴──────────┤││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施用二級)│(同時施用一、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刑│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累犯│││為有期徒刑7月(累犯│有期徒刑5月(累犯)│)。│││)。│。││├────────┼──────────┼──────────┼──────────┤│犯罪日期│96年4月15日為警採尿│96年4月15日為警採尿│96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不包括警方查獲後之│不包括警方查獲後之調││││調查期間)│查期間)││├────────┼──────────┼──────────┼──────────┤│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074號│第3074號│第984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387號│96年度訴字第238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實├──────┼──────────┼──────────┼──────────┤│審│判決日期│096/08/22│096/08/22│097/06/1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097/02/14│096/10/30│097/08/14│├─┴──────┼──────────┼──────────┼──────────┤│所犯法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合│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備註│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第3364號│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第13413號││├─────────────────────┴──────────┤││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已執畢)│└────────┴────────────────────────────────┘┌────────┬──────────┬──────────┬──────────┐│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二級)││(販賣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累犯)│有期徒刑8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4月(累犯)│(累犯)。│││幣1仟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8月23日某時至24│95年6月28日│96年7月間某日│││日20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0263號│第12839號│第313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宜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6608號│104年度訴字第576號│108年度訴字第344號││實├──────┼──────────┼──────────┼──────────┤│審│判決日期│099/08/17│104/08/20│109/03/11│├─┼──────┼──────────┼──────────┼──────────┤│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660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640│108年度訴字第344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099/09/10│104/11/20│109/04/08│├─┴──────┼──────────┼──────────┼──────────┤│所犯法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合│合│不符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新北地檢099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8號│第19120號│第1033號││├──────────┴──────────┼──────────┤││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本案第二犯罪時間分屬│││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另一定刑群團│││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定刑附表二編號5)│││月,已執畢)││└────────┴─────────────────────┴──────────┘┌────────┬──────────┐│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販│││賣二級未遂,累犯)│├────────┼──────────┤│犯罪日期│96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33號│├─┬──────┼──────────┤│最│法院│宜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3/11│├─┼──────┼──────────┤│確│法院│宜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3號(接續執行中│││)││備註├──────────┤││本案第一犯罪時間分屬│││另一定刑群團(定刑附│││表一編號9)│└────────┴──────────┘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