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香冠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香冠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4月3日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為96年4月9日起至99年4月
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6.94%)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部分,加計約定利率10%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計約定利率20%之違約金。詎被告香冠貿易有限公司利息繳付至97年9月8日,本金尚欠55萬4,702元,迭經催告均無效果,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不爭執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及擔保連帶保證人等事實,僅辯稱:被告目前無資力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1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其等曾向原告借款暨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及原告請求之金額均不爭執。至被告雖辯其無力清償等語,然其等是否有償債能力,核與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要屬二事,其等自難因此免除還款責任。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溫婷雅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單│利息起算日│約定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位:新台幣元││(年利率)│││││)│││││├──┼──────┼──────┼─────┼───────┼────────┤│1│55萬4,702元│97年9月9日│6.94%│97年10月10日起│按約定利率10%││││起至清償日止││至98年4月9日│計付違約金。││││││止││││││├───────┼────────┤│││││98年4月10日起│按約定利率20%││││││至清償日止│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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