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宇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09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雅惠書記官廖健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宇雄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宇雄前於民國90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本件未構成累犯)。張宇雄原係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原保全公司)之員工,受中原保全公司指派,在臺中市○○區○○路1段30巷11號,受瑞聯天地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瑞聯天地B區管委會)監督,在上開瑞聯天地B區社區內,擔任社區保全人員,職司社區安全維護、文件收發及管理費收取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張宇雄明知收取管理費後,應將所收取之管理費金額如實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收費證明單。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其收取管理費之際,將應複寫之收費證明單,以未複寫之方式,僅將所收取管理費之正確金額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收費證明單紅單(即住戶聯)上,並交由住戶留存;而以複寫方式,將低於其所收取管理費金額虛偽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收費證明單白單(即存根聯)、綠單及黃單等3聯,再交由總幹事 王佩玉 入帳,以提出於瑞聯天地B區管委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瑞聯天地B區住戶及瑞聯天地B區管委會對於收取管理費之正確性,並藉此將附表所示業務上持有之管理費差額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7萬8335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5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附表:
┌──┬─────┬──────┬─────────┐│編號│日期│收據編號│侵占金額(新台幣)│├──┼─────┼──────┼─────────┤│1│97/10/7│012813│681│├──┼─────┼──────┼─────────┤│2│98/01/08│013177│1,470│├──┼─────┼──────┼─────────┤│3│98/03/27│013553│372│├──┼─────┼──────┼─────────┤│4│98/05/28│013745│17,523│├──┼─────┼──────┼─────────┤│5│98/07/03│013873│1,990│├──┼─────┼──────┼─────────┤│6│98/07/09│013897│16,850│├──┼─────┼──────┼─────────┤│7│98/09/22│014174│1,186│├──┼─────┼──────┼─────────┤│8│98/04/26│013635│17,508│├──┼─────┼──────┼─────────┤│9│98/01/17│013223│17,073│├──┼─────┼──────┼─────────┤│10│98/07/30│013994│1,997│├──┼─────┼──────┼─────────┤│11│98/07/04│013874│1,685│├──┴─────┴──────┴─────────┤│合計:78,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