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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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廣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廣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趙廣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趙廣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7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附表:受刑人趙廣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3月6日│98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9號│100年度易字第4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9號│100年度易字第479號││決├────┼───────────┼───────────┤││判決確│100年4月6日│100年4月6日│││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236號(編號1至3應執行│4236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6日│99年4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4號│99年度偵字第896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9號│99年度易字第39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9號│99年度易字第3972號││決├────┼───────────┼───────────┤││判決確│100年4月6日│100年4月6日│││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236號(編號1至3應執行│4259號│││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