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送達地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