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07號聲請人 李志鴻 即 李文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正芬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提示日期為何?㈡確認送達代收人之地址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