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全民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全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而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公然」,則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查被告於104年6月25日20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旁,至FACEBOOK網站上之「鸚鵡交換區」社團,登載「 陳盈任 , 瓢零燕 ,你們兩個狗男女還說人家,幹,幹,幹,這是你們買出來的鳥,還說是25天了,跟你們買的鳥都有問題。」等語,於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表示鄙視、不屑、輕蔑,客觀上已足以對於告訴人之品德、身份、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並損害其社會形象,已達貶損告訴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而構成對於告訴人之侮辱行為;而系爭社團雖為不公開,惟其成員高達1萬人(見警卷第7頁),是以被告上述行為,已足使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仍屬公然之狀態無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同為鸚鵡愛好者,前因消費糾紛與告訴人發生嫌隙,竟以粗鄙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致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受損,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8259號被告薛全民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全民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25日20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旁,透過手機上網之方式,至Facebook網站,登載「陳盈任,瓢零燕,你們兩個狗男女還說人家,幹,幹,幹,這是你們買出來的鳥,還說是25天了,跟你們買的鳥都有問題。」供不特定人瀏覽觀賞足以毀損陳盈任之名譽。
二、案經陳盈任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全民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盈任警詢、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臉書網頁畫面1份,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嫌,然依被告所載之上開文字,並非指涉特定事項以毀損告訴人名譽,而僅屬單純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是自難認被告所為與刑法310條之誹謗罪嫌之構成要件相符,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檢察官陳瑞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東喜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