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德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