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許承玲 被告 魏郡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原交簡字第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