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1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9年5月2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4法庭再開協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