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華合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430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6786號、96年度偵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9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呂美玲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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