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盛富
視同上訴人
即被 告 林盛財
林勝豐
譚林秀珠
林芸伊
林秀瓊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高義欽
張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
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民事訴訟法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而對於簡易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7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
達證書、本院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3紙等件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