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葉有正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伍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參、第10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35、51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向伊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8日止,約定利息按伊公司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0.43%計算,被告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7年7月22日,其後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金268,513元及自107年7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107年3月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4.
179.121)向伊公司借款180,000元,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9日起至110年3月9日止,約定利息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計算、第4個月起按伊公司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6.99%計算,被告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7年8月5日,其後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金157,231元及自107年8月6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8.06%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於107年3月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6
105.241)向伊公司借款150,000元,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同上),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5月25日起至110年5月25日止,約定利息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計算、第4個月起按伊公司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4.99%計算,被告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7年7月22日,其後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金141,849元及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計算之利息、及自10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被告上述3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債務,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7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新臺幣/元)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1小額信貸268,513268,51311.5%自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157,231157,23118.06%自107年8月6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16%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141,849141,8491.68%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24日止16%自10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已預納合計6,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