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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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54、2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朋友關係,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某時,告訴人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鎮○○路○○○號住處,要求被告分擔日前因載送被告途中,與他人發生車禍所須負擔之車輛修理費,因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隨手持塑膠水管毆打告訴人右手臂,致告訴人受有右手腕擦挫傷之傷害,告訴人亦徒手攻擊被告臉部,致被告受有右臉頰、左耳擦傷之傷害(告訴人被訴傷害部分,由本院另以97年度竹簡字第1627號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7年9月13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