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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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69號聲明人 蘇繼鴻 上列聲明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
3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蘇繼鴻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聲請冤獄平反書」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至前提書狀雖併記載「 洪珍娜 」(並蓋印章),惟僅表明係聲明人之妻,並未有所聲明(請),無須於本裁定當事人欄予以記載,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